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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春秋涉嫌非法收购药品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10 15:0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北王听告〔20216

岳春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非法收购药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20201211日,骑乘电动车至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四号路,向过往行人和周边居民收购药品的行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核算为7487.0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时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收购的药品;2.罚款15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贾建、韩鹏      联系电话:022-2611878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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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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