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18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1月15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抽检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分别存放带标签“酱驴肉”及部分无标签袋装马肉制品,经当事人现场供述,马肉用于掺杂在驴肉中,作为驴肉对外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线索的移送,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查处肉类制品违法案件中的协同配合作用,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对辖区不法肉制品经营商户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净化了肉类消费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有效打击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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