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江工处〔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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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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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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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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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MA05T03E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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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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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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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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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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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12月13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市场监管北江工处〔2017〕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巍
企业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390号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食品、日用百货、保健用品、医疗器械批发及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5MA05T03E32
2017年9月19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江都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390号的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群众发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执法人员于当日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并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产品为姜大夫牌止痒液,是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用品,批准文号是吉卫健用字【2013】第129号,保健功能为改善皮肤瘙痒,并非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当事人在店堂内陈列摆放并向群众发放“姜老太修肤堂”宣传单及“皮肤健康”报纸,内容含有以下内容:“专门解决各种皮肤顽疾”、“适用于各种皮炎、湿疹、牛皮癣、皮肤过敏……各种皮肤瘙痒顽固人群。”“外用+口服 循经拔毒 脱毒内出 从根本上解决皮肤顽疾”、“姜老太修肤堂是神医姜老太姜莉蔚教授的倾心之作!……在中药制剂方面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揭秘姜老太七代秘方被迫公开真相”、“皮肤顽疾 快找姜老太”等,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的广告宣传单和报纸是当事人自行在淘宝网店铺“天津印刷厂直销”印制,共计印制“姜老太修肤堂”宣传单广告一万张,广告费用是910元,共印制“皮肤健康”报纸5000张,广告费用是300元。广告费用合计12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对孙巍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由孙巍确认在其店堂内陈列摆放并向群众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和报纸实景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由孙巍确认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牌匾及店内实景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由孙巍确认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铺“天津印刷厂直销”印制“姜老太修肤堂”广告宣传单和“皮肤健康”报纸交易记录截图4份,证明其广告费用来源;
7.由孙巍确认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大夫牌止痒液”实物照片1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
8.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姜老太修肤堂”广告宣传单和“皮肤健康”报纸实物,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内容;
9.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天津瑞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大夫牌止痒液”资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堂内陈列摆放并向群众发放“姜老太修肤堂”宣传单及“皮肤健康”报纸,系广告行为,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江工告【20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其在店铺张贴通告,消除影响,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210元二倍的罚款24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对公窗口: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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