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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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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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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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白苏影) | |
注册号 |
12010560034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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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白苏影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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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9.4元。 2、没收违法食品“贝壳酥抹茶口味”1盒。“特色鸭肉”1盒、“贝壳酥牛奶口味”2盒、“贝壳酥草莓口味”2盒。 3、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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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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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3月23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8〕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白苏影)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560034728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白苏影
违法事实:2018年2月11日鸿顺里街市场监管所接消费者举报、投诉,反应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77号的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白苏影)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称其于2018年2月10-11日分别两次在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元泰里1号楼底商(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77号)“白百荷超市”购买了5种食品,其中2月10日购买3种:1、“香辣鸭心”1盒,单价10.00元,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2、“海螺丝”1盒,单价18.00元,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3、“早餐包”1个,单价2.80元,生产日期2018年1月23日,保质期8天。2月11日上午也在该超市购买了2种食品,其中:4、“贝壳酥抹茶味”1盒,单价8.00元,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5、“三明治面包”1个,生产日期2018年2月5日,保质期至2018年2月10日。以上食品均已过保质期。并提供了以上五种食品及购物发票。
鸿顺里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18年2月11日到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了被举报的“贝壳酥抹茶味”1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售价:8元。另外在现场发现了“特色鸭肉”1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保质期7天,售价:
12元;“贝壳酥牛奶味”2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
期60天,售价8元,计16元;“贝壳酥草莓味”2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售价8元,计16元,4种涉嫌过期食品货值共计52元。据该超市现场负责人讲,未发现
的4种商品均已售完。
当事人自2017年11月份开业经营至今,一部分预包装食品是于2017年12月8日从“天津盛世臻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有:1、“贝壳酥抹茶味”购进6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每盒单价6元,计36元。2、“贝壳酥牛奶味”购进4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每盒单价6元,计24元。3、“贝壳酥草莓味”购进3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每盒单价6元,计18元。2018年2月5日购进的“三明治面包(芝士味)”4个,生产日期2018年2月5日,保质期至2018年2月10日,每个单价4.5元,计18元。另一部分是于2018年2日3日从供货商“天津聚鸿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有:1、“香辣鸭心(酱卤肉类制品)”6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每盒单价8元,计48元。2、“海螺丝(即食调味水产品)”5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每盒单价16元,计80元。3、“特色鸭肉(酱卤肉类制品)”3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3日;保质期7天,每盒单价8元,计24元。还有一部分是在2018年1月23日从“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早餐包”5个,生产日期2018年1月23日,保质期8天,每个单价1.9元,计9.5元。以上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款共计257.5元。有进货发票。
以上预包装食品在有效期内销售的除外,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投诉、举报人于2018年2月10日购买了3种,其中有:“香辣鸭心”1盒,每盒单价10元,获利2元。“海螺丝”1盒,每盒单价18元,获利2元。“早餐包”1个,每个单价2.8元,获利0.9元。2018年2月11 日上午同一消费者在我超市又购买了“贝壳酥抹茶口味”1盒,每盒单价8元,获利2元。
“三明治面包”1个,每个单价7元,获利2.5元。两次共卖出5种过期预包装食品,合计货款45.8元,违法获利9.4元。2018年2月11日接举报后,被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正在销售中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有“贝壳酥抹茶味”1盒,每盒售价8元。“特色鸭肉”1盒,售价12元。“贝壳酥牛奶味”2盒每盒售价8元,计16元。“贝壳酥草莓味”2盒,每盒售价8元,计16元。共计货值52元。当场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无库存。当事人此次销售过期预包装食总货值97.8元,违法获利9.4元。
经了解,投诉、举报人已经与被投诉、举报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由被投诉、举报人退赔投诉、举报人2500元,因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丢失,而实际未退给当事人。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白苏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白苏影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天津盛世臻臣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供货商天津聚鸿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供货商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证明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渠道等事项;5.投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6.投诉人提供的撤销投诉书一份,证明投诉人已经与被投诉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收到被投诉人的退赔款2500元整。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鸿罚告〔201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细则:(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元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元。
2、没收违法食品“贝壳酥抹茶口味”1盒。“特色鸭肉”1盒、“贝壳酥牛奶口味”2盒、“贝壳酥草莓口味”2盒。
3、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8〕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白苏影)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560034728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白苏影
违法事实:2018年2月11日鸿顺里街市场监管所接消费者举报、投诉,反应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77号的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白苏影)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称其于2018年2月10-11日分别两次在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元泰里1号楼底商(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77号)“白百荷超市”购买了5种食品,其中2月10日购买3种:1、“香辣鸭心”1盒,单价10.00元,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2、“海螺丝”1盒,单价18.00元,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3、“早餐包”1个,单价2.80元,生产日期2018年1月23日,保质期8天。2月11日上午也在该超市购买了2种食品,其中:4、“贝壳酥抹茶味”1盒,单价8.00元,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5、“三明治面包”1个,生产日期2018年2月5日,保质期至2018年2月10日。以上食品均已过保质期。并提供了以上五种食品及购物发票。
鸿顺里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18年2月11日到天津市河北区白百荷食品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了被举报的“贝壳酥抹茶味”1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售价:8元。另外在现场发现了“特色鸭肉”1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保质期7天,售价:
12元;“贝壳酥牛奶味”2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
期60天,售价8元,计16元;“贝壳酥草莓味”2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售价8元,计16元,4种涉嫌过期食品货值共计52元。据该超市现场负责人讲,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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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种商品均已售完。
当事人自2017年11月份开业经营至今,一部分预包装食品是于2017年12月8日从“天津盛世臻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有:1、“贝壳酥抹茶味”购进6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每盒单价6元,计36元。2、“贝壳酥牛奶味”购进4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每盒单价6元,计24元。3、“贝壳酥草莓味”购进3盒,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0天,每盒单价6元,计18元。2018年2月5日购进的“三明治面包(芝士味)”4个,生产日期2018年2月5日,保质期至2018年2月10日,每个单价4.5元,计18元。另一部分是于2018年2日3日从供货商“天津聚鸿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有:1、“香辣鸭心(酱卤肉类制品)”6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每盒单价8元,计48元。2、“海螺丝(即食调味水产品)”5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7天,每盒单价16元,计80元。3、“特色鸭肉(酱卤肉类制品)”3盒,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3日;保质期7天,每盒单价8元,计24元。还有一部分是在2018年1月23日从“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早餐包”5个,生产日期2018年1月23日,保质期8天,每个单价1.9元,计9.5元。以上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款共计257.5元。有进货发票。
以上预包装食品在有效期内销售的除外,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投诉、举报人于2018年2月10日购买了3种,其中有:“香辣鸭心”1盒,每盒单价10元,获利2元。“海螺丝”1盒,每盒单价18元,获利2元。“早餐包”1个,每个单价2.8元,获利0.9元。2018年2月11 日上午同一消费者在我超市又购买了“贝壳酥抹茶口味”1盒,每盒单价8元,获利2元。
“三明治面包”1个,每个单价7元,获利2.5元。两次共卖出5种过期预包装食品,合计货款45.8元,违法获利9.4元。2018年2月11日接举报后,被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正在销售中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有“贝壳酥抹茶味”1盒,每盒售价8元。“特色鸭肉”1盒,售价12元。“贝壳酥牛奶味”2盒每盒售价8元,计16元。“贝壳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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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味”2盒,每盒售价8元,计16元。共计货值52元。当场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无库存。当事人此次销售过期预包装食总货值97.8元,违法获利9.4元。
经了解,投诉、举报人已经与被投诉、举报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由被投诉、举报人退赔投诉、举报人2500元,因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丢失,而实际未退给当事人。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白苏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白苏影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销售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天津盛世臻臣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供货商天津聚鸿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供货商北京阿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证明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渠道等事项;5.投诉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6.投诉人提供的撤销投诉书一份,证明投诉人已经与被投诉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收到被投诉人的退赔款2500元整。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鸿罚告〔201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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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细则:(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元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元。
2、没收违法食品“贝壳酥抹茶口味”1盒。“特色鸭肉”1盒、“贝壳酥牛奶口味”2盒、“贝壳酥草莓口味”2盒。
3、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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