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1 16:2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 北稽不罚〔 2018 〕 2-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赵春雷

注册号

120105600170482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权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不予处罚通报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9 月 1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稽不罚〔 2018 2-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赵春雷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 2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3区8排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赵春雷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9日从五常市安家镇谷丰精米有限公司购进“月牙泡五常长粒香米”用于经营。其中规格为25公斤/袋的长粒香米购进89袋,单价2.3元/斤;规格为10公斤/袋的长粒香米购进43袋,单价2.32元/斤;规格为5公斤/袋的长粒香米购进279袋,单价2.34元/斤。当事人销售价格分别为:规格为25公斤/袋的长粒香米单价2.5元/斤、规格为10公斤/袋的长粒香米单价2.6元/斤、规格为5公斤/袋的长粒香米单价2.6元/斤。当事人自购进上述“月牙泡五常长粒香米”至案发尚未售出,由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0165元。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月牙泡五常长粒香米”的事实;2、检查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月牙泡五常长粒香米”的外观图案;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    页 共   

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餐饮的相关情况;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月牙泡五常长粒香米”的具体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共5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共3页,证明其经营商品的来源。7、当事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其经营的商品有外观专利;8、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书及退货证明,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退还进货商。9、当事人提供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5650号),证明该案中止原因消除。10、外观设计专利201330427169.1号的专利权利人赵春阳提供的五常市安家镇谷丰精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赵春阳身份证复印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立案接待登记表复印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行政诉讼起诉状复印件,证明该案因诉讼中止原因;11、商标权利人五常市腾飞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12833949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书、投诉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ZL200830100285.1复印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五十七 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在不知道涉案商品外观专利被撤销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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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涉案商品,并能提供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其经营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说明了涉案商品的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 一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内依法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者 天津市河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 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8 9 1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