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新罚〔20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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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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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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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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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596143247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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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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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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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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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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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8月9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新罚〔2018〕9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5596143247W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芳草园4-19-5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锐
违法事实:2018年4月3日,我所接委举报转办单,举报人举报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AI蓝媒汇”(微信号:jizhezhan),在功能介绍中标注有“中国最大的媒体人社群平台,专注传媒互联网报道。”等宣传用语。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进行了截图。2018年7月16日,当事人到新开河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内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中国最大的媒体人社群平台,专注传媒互联网报道。”等用语对其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但不能提供相关论据论证,其对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以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帐号主体开设微信公众号“AI蓝媒汇”(微信号:jizhezhan),推送发布的内容为资讯、新闻类信息,通过开放评论的方式扩大公司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带动当事人经营公司的盈利。当事人于2017年6月9日与微信公众平台签订认证服务协议,利用微信公众号“AI蓝媒汇(微信号:jizhezhan)”进行广告宣传,每年缴纳认证服务费300元,该费用用于维护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平台正常发布广告,自2017年6月至案发,共缴纳认证服务费300元。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AI蓝媒汇(微信号:jizhezhan)”发布的广告由其自行编写并发布。由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共计300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2018年4月3日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微信公众号“AI蓝媒汇(微信号:jizhezhan)”广告宣传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情况和内容;3、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的具体情况;4、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提供《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复印件、缴纳认证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广告的协议及具体费用情况;6、2018年6月6日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微信公众号“AI蓝媒汇(微信号:jizhezhan)”广告宣传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7举报材料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4倍的罚款1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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