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6 14:37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7128098369

刘福生

津市场监管北王罚〔201846

20184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设有员工食堂且正在经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总计运营9日,总计货值金额1872, 无剩余食材,因未实际向员工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炒菜锅(旧)1口,切菜板(旧)1个,菜刀(旧)1把,炒勺(旧)1把,不锈钢盆(旧)2个,燃气灶(旧)1台;

2. 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主动履行,十五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80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王罚〔201846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0007128098369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玉容花园1号楼8门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设有员工食堂且正在经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总计运营9日,按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制作午餐,总计234人次,总计货值金额1872元, 无剩余食材, 现场设备工具有:燃气灶(旧)1台、炒锅(旧)2口、炒勺(旧)1把,电饭锅(旧)1口,金属盆2(旧)个,菜刀(旧)1把,菜板(旧)1个,因未实际向员工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 天津市森特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2.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情况;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场查封经营活动的场所情况;5.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堂服务的具体情况;6.购买食材明细、食堂就餐台账及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材及货值金额的情况;7.健康证明复印件,证明食堂厨师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食堂运营时间较短,经营对象仅为公司内部员工,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购买食材明细、食堂就餐台账等资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炒菜锅(旧)1口,切菜板(旧)1个,菜刀(旧)1把,炒勺(旧)1把,不锈钢盆(旧)2个,燃气灶(旧)1台;

2. 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8 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