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6 15:0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郭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郭夙

00

郭夙

津市场监管北王罚〔201848

郭夙经营的“彩虹双语幼稚园”,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五号路森百花园3号楼6102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入园儿童供应午餐,201831日开始经营共计98日,总计货值金额3312元,未单独收取伙食费用,认定违法所得3312元。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调料15瓶,袋装米2袋,电饭锅2口,燃气灶1台,微波炉1台,蒸锅1口,炒锅1口,菜板1个,菜刀1把;

2. 罚款500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主动履行,十五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81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王罚〔201848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郭夙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 ******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五号路森百花园3号楼6门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郭夙

违法事实:郭夙经营的“彩虹双语幼稚园”,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五号路森百花园3号楼6门102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入园儿童供应午餐,2018年3月1日开始经营共计98日,总计货值金额3312元,未单独收取伙食费用,认定违法所得3312元,剩余食材有调料15瓶,袋装米2袋,设备工具有电饭锅2口,燃气灶1台,微波炉1台,蒸锅1口,炒锅1口,菜板1个,菜刀1把。                                                   

主要证据:1.负责人郭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幼儿园负责人身份信息;2.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入园儿童提供伙食的情况;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清单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场查封经营活动的场所情况;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情况;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说明其未经许可为入园儿童提供伙食的情况;7.彩虹双语幼稚园伙食账目,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材的情况;8.投诉举报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9.收据复印件,证明入园儿童的缴费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3312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调料15瓶,袋装米2袋,电饭锅2口,燃气灶1台,微波炉1台,蒸锅1口,炒锅1口,菜板1个,菜刀1把;2. 罚款50000元;3. 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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