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探索户外旅行用品商行(尹杰) |
|
注册号 |
92120105L52263139L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尹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2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9月10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光 罚〔2018〕 46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探索户外旅行用品商行(尹杰)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120105L52263139L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意式风情区安吉里精品购物街W-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尹杰
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自建微信公众号“这只是家皂店”,当事人自行编写“手工皂专家,来自台湾的技术团队独创古法制皂工艺与配方,只做纯天然无添加产品。每一块手工皂都是肌肤最佳的营养品,根据不同的植物配方,拥有不同的神奇效果。长期使用能改善青春痘、干痒、湿疹、暗疮、雀斑、毛孔粗大等肌肤问题”等字样,自行将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这只是家皂店” 功能介绍模块中,广告中“台湾的技术团队”、“纯天然无添加”、“每一块手工皂都是肌肤最佳的营养品”、“长期使用能改善青春痘、干痒、湿疹、暗疮、雀斑、毛孔粗大等肌肤问题”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发布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21日,目前已撤除相关内容。
当事人所经营手工皂产品,由湖北仟叶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货,进货价格10元/块,共进货600块,运费与包装550元,共计进货款6550元;销售价38元/块,售出200块,经营额7600元,扣除进货价格10元/块,经营所得5600元。未售出手工皂400块,已全部退回供货商。
当事人向微信平台运营方,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费用300元,用于建立微信公众号,并自行在该平台发布广告,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本案广告费用为300元。
主要证据: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赵薇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18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4张(2页)。3.2018年7月2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4页,经当事人确认的微信公众号“这只是家皂店”功能介绍截图1份。4.当事人提供的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湖北仟叶草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转账记录1份,进销货记录1份。6.经当事人确认的手工皂产品照片2张(1页)。7.当事人提供的“花草精油皂”产品检验报告一份。8.2018年6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杜永超食品经营部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天津市河北区杜永超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杜永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9.举报转办单1份,举报函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两种违法情形的语言发布在同一段广告宣传中,属同一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人民币1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