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 3-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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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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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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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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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52120105681869915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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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詹铁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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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禁止性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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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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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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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8月10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 3-10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5681869915K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北区律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詹铁雄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案件移送书》(津市场监管开稽案移【2018】2-1号)及相关附件材料,其中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在《今晚报》上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经查,当事人为对外进行宣传,先后在《今晚报》2017年11月15日的第14版、11月22日的第11版、12月14日的第7版、12月20日的第9版上发布4期医疗广告,其中宣传“专业治疗腰腿疼痛”、“听神经激活专制耳聋耳鸣”、“腰腿疼怎么治疗 专家帮你支招 微创光针是骨科治疗的一大成就”、“专业治胃病来院患者需空腹”、“专治颈肩、腰腿痛 每天上午均可预约两位骨科专家”、“让耳聋耳鸣老人回归有声世界”、“张主任与皮肤病患者不解之缘——访北京名老中医、天津京津医院皮肤科张环主任”、“腰腿疼怎么治疗 专家帮你支招 有效阻止 消除病灶 科学治疗 随治随走”(列举不全,详见报纸) 等整篇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津)医广【2017】第07-18-05号)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同,属于发布前没有经广告审查机关(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情形。当事人(甲方)与天津市今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广告承揽合同》发布上述4期医疗广告,甲方撰写供稿,乙方设计排版发布,2017年11月15日和11月22日的广告为一份合同,2017年12月14日和12月20日的广告为另一份合同,每份合同标注广告价格4000元,广告费用共计8000元。
主要证据:1、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2、《今晚报》2017年11月15日第14版、11月22日第11版、12月14日第7版、12月20日第9版的复印件;3、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津)医广【2017】第07-18-05号)及所附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4、当事人与天津市今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广告承揽合同》(2017年11月15日和11月22日、2017年12月14日和12月20日)及相对应的两张发票(NO.04502241、NO.04503183)复印件;5、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南开局移送的《广告承揽合同》、发票、今晚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稽罚告〔2018〕3-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6000元(广告费用2倍)。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
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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