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王罚〔201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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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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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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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津乐园饼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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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120000000003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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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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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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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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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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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9月8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王罚〔2018〕5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津乐园饼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00000000350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35、39号(301-304、401-404)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吴金龙
违法事实:当事人微信平台设立名为“jinleyuanJOY”的微信公众号,由当事人公司员工设计撰写广告内容并发布广告,宣传品牌和产品,其内容包括“中国健康烘焙行业领先品牌”语句。该广告语根据当事人获得有关“健康”“烘焙行业”等奖项自行撰写,对于“领先品牌”并无明确依据,为虚假广告。当事人2016年1月注册并使用上述微信公众号,每年1月需要向微信平台缴纳300元的广告服务费,共缴纳3年,总计广告费用为900元。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法人信息;2.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3.广告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情况;4.广告发布费发票、付款单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缴纳广告服务费情况;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6.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3件,证明当事人在有关“健康”“烘焙行业”的获奖情况;7消费者举报转办单和附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36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店银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银行对公窗口: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9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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