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长庚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1 17:02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新罚〔2018〕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河北长庚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68470056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苑瑞华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9月14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新罚〔2018〕1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河北长庚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05684700568T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京津公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瑞华

 

违法事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2017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官网(www.tjcg120.com)页面进行了截图,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周祥宁国务院津贴专家”,经核实,周祥宁为当事人医院员工,双方签订《协议书》,聘请合作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周祥宁持有国务院颁发的证明其享有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证书》(政府特殊津贴第91912031号),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周祥宁 国务院津贴专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当事人于2017年1月3日与上海康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托管协议》,托管网址为www.tjcg120.com,由上海康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官网图片修改、站内文字处理、网站专题制作等,网站制作、维护费用为2000元/年,服务期间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网站托管协议》后,上海康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为当事人官网进行前期设计、建设工作,官网未正式对外使用,2017年4月19日,当事人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受理号:80135701,拟发布媒体类别:网络,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官网正式投入使用。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官网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其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5月7日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寄《协助调查函》,至今未收到协查回复。

由此,依据现有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本案广告费共计2000元。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2017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医院官网www.tjcg120.com截图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官网发布广告的情况和内容;3、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官网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具体情节; 4、当事人提供周祥宁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聘书》复印件、《执业医师证》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周祥宁 国务院津贴专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5、当事人提供《网站托管协议》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官网托管的具体情节及托管费用情况;6、执法人员查询www.tjcg120.com域名备案信息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官网域名备案情况;7、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5月7日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寄《协助调查函》2份,共2页,证明案件协查情况;8、举报材料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二倍的罚款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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