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酉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8 09:50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宁罚〔2018〕 31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酉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67146070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马淑霞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9月21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宁罚〔2018〕 3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酉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05671460702F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华闻商务园C3-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淑霞

违法事实:你单位阿里巴巴店铺售卖标题为“德国宝华空气压缩机(100L)空压机高压气泵空气压缩机气泵工业”的商品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但在网店页面中进行“过滤系统专利产品TRIPLEX保证您获得纯正的呼吸空气”字样的宣传。本案中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均为天津酉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证据:1.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阿里巴巴店铺网页截图取证单;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订单》合同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产品专利的情况说明》,涉案产品的滤芯专利文件复印件;5.举报转办单,投诉举报书;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能够在案发后及时消除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同时从当事人阿里巴巴网页的销量排行榜可以看出,该产品销量极低,并未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9 月 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