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8 10:0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宁罚〔2018〕 32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耿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马淑霞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60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9月21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宁罚〔2018〕 3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120105000215707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养鱼池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华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拥有一支最优秀的设计、研发、EPC总承包的专业团队”的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并无客观事实或权威机构的评价作为依据,其宣传内容与你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该广告为虚假宣传。本案中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均为天津酉明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案广告费用共计2652元。

主要证据:1、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天津时代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截图;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提供的与天津度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系统开发合同》复印件,当事人向天津度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回单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与天津度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合作协议的原件,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收据原件;5、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站点管理截图;6、当事人提供的说明;7、消费举报单,举报人提供的举报陈述书。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60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9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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