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谎报用工用料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15 09:5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4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宏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592931342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斌

违法行为类型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

行政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2.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0月12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光 罚〔2018 48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宏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05592931342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北斗花园

  8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王斌

 

违法事实:2018年6月11日,举报人邱金辉将出现故障的海信牌LED26k16型号电视送至当事人处维修,经当事人初步检测,认为是电源板损坏造成的,并告知举报人需更换电源板,双方协商确定维修费用160元;当事人为举报人开具《海信多媒体产品用户服务工作单》,标明维修费用包含材料费与检修费,材料费(电源板KSAG7.820.2102)120元,检修费40元,合计160元。当事人当日收下该海信牌LED26k16型号电视进行维修。

2018年6月14日,举报人到当事人处取回维修后的电视,经双方协定,确定最终维修费用为100元,当事人向举报人收取该费用。当事人现场告知举报人原电源板已坏,并给举报人一块故障电源板证明。

事实上,当事人并未更换该电视的电源板,当事人声称是电视主板损坏,已为举报人更换维修,但无证据证实。

当事人谎称为举报人更换电源板的行为,构成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1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18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018年7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经当事人确认的《海信多媒体产品用户服务工作单》复印件1张;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电源板照片1张。3.举报转办单1份,投诉转办单1份,举报人出具的举报信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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