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弘喜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16 10:3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望罚〔2018〕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弘喜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67598212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彭湘卫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214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0月11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望 罚〔201843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弘喜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5675982129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9号B座4楼4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湘卫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26日,在阿里巴巴店铺(tjhxthg.1688.com)销售“待产包,产妇专用床垫一次性产褥垫护理垫成人尿不湿3片装乐舒”时,在网页“查看货品最新详情”栏目,发布该产品有“抗菌”功能的信息(已于2018年5月21日删除)。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有“抗菌”功能的依据,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上述信息由当事人自行发布的,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已经缴纳了全年服务费6430元,该服务费是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店铺全年发布产品信息的费用,所以发布上述信息(时间1个月)的广告费应该是536元(6430元÷12月)。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证明、当事人确认网页截图;3.举报材料;4.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邮寄送达《协助调查函》5.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复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214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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