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利仁胜百货店(于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19 08:5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利仁胜百货店(于镔)

注册号

92120105MA05Q73L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于镔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权的“FILA”(斐乐)牌双肩背包2个;2.罚款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光 罚〔2018 4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利仁胜百货店(于镔)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120105MA05Q73L3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新纬路1号天津站北站房二层17号检票口旁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于镔

 

违法事实:接举报,当事人在其店内出售涉嫌侵权商品“FILA”(斐乐)牌双肩背包,于镔自称是其孩子自行购买2个“FILA”(斐乐)牌双肩背包,因不喜欢放于店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时购买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经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以上双肩背包非该公司生产,属侵权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嫌侵权的2个“FILA”(斐乐)牌双肩背包。上述2个“FILA”(斐乐)牌双肩背包按标价计算,合计118元,即本案违法经营额118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于镔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王静然、黄明身份证复印件2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侵权双肩背包照片5张(3页)。3.2018年9月2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联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尚优凡品”品牌授权书复印件1份。4.当事人出具的《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5.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共6页;满景(IP)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共2页,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满景(IP)有限公司公司授权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田晓刚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6. 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材料“申请书”1份,共4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所经营的侵权双肩背包2个未实际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鉴于上述从轻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FILA”(斐乐)牌双肩背包2个;2.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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