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棣华特殊钢丝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25 08:52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814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棣华特殊钢丝有限公司

注册号

92120105MA05Q73L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于镔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4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814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棣华特殊钢丝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120000400072355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辰纬路1号辰盛创业园C座1404室

法定代表人(负 人): 方元伟                   

违法事实:2018年7月23日,本单位接到举报人举报,反映天津棣华特殊钢丝有限公司官网宣传文案存在涉嫌违反广告法内容,如在官网使用“天津棣华特殊钢丝有限公司是当前国内生产设备最先进、产能最大的企业”等宣传用语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问题予以查处的举报接到举报后,本单位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涉嫌违反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向客户和合作伙伴介绍该公司产品的优势和特点,展示企业风采,提高企业知名度,进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委托公司外的技术人员根据网络上的电子素材及其他材料设计了公司官网,并在无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其官网上使用1.“天津棣华特殊钢丝有限公司是当前国内生产设备最先进,产能最大的企业”;2.“采用国际、国内最好原料”;3“也是中国第一条从意大利引进的全套油淬火回火生产线”等宣传用语,涉嫌构成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官网于2017年上线投入使用,在互联网上供人浏览访问,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违法行为。本案涉案广告制作由天津市博艺印刷制作中心提供,费用1400元;涉案网站服务由天津卡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费用1200元,本案广告费共计26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转办单,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证明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在其官网上发布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用语的事实情节;

3.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注册地取得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

4.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官网上截取的宣传用语截图,证明当事人官网上确有上述宣传用语;

5. 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涉案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事实情节;

6. 当事人提供的网站制作的情况说明1份、发票2份,证明涉案广告的制作费用。

7. 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网站的情况说明1份,说明涉案广告的相关事项。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4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92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