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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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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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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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安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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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328568329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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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姚克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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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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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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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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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5月4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北光 罚〔 2018 〕 37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安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5328568329U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与建国道交口
西北侧瑞海大厦1-1-708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姚克亮
违法事实:当事人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当事人自主经营“萨布萨布旗舰店”,并承诺其展示于京东平台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曾在1号店开设过网店,但无经营,已于立案前2017年12月31日关闭。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5日以每瓶65元的价格,购进5瓶“孕纹修护乳”,并在京东平台“萨布萨布旗舰店”与1号店平台进行销售,售价99元。2017年12月11日举报人刘建勇在京东平台购买一瓶﹙订单号:70265403405﹚并取消订单后,当事人将5瓶“孕纹修护乳”退回供货商,实际上并未销售。
当事人曾在京东平台与1号店平台的该产品宣传页面使用了“萨布萨布孕纹修护乳60ml产前预防产后抚平改善修护淡化孕纹妊娠纹按摩乳乳头修护滋养肌肤”等宣传用语,该两个平台宣传用语内容完全一致,当事人在该两个平台发布宣传用语不需缴纳费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化妆品命名指南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的规定,“妊娠纹”属于医疗术语。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与1号店平台宣传“孕纹修护乳”的网页广告由天津圆卓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400元。该广告由当事人于2017年12月8日在京东平台与1号店平台自行发布,1号店平台网店已于立案前2017年12月31日关闭,当事人因被举报于2018年1月10日自行删除京东平台上述广告。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3.2018年3月7日制作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京东平台、1号店平台网页截图;4.当事人提供的网页设计费发票,收据,情况说明;5.当事人出具的《萨布萨布产品说明》;6.当事人的进销货记录复印件;7.当事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8.当事人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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