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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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陈全军(天津市河北区叁和烟酒超市) |
注册号 |
92120105MA05U9TH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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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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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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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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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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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500ml 52°)2瓶、“五粮液”白酒(500ml 39°)1瓶、“剑南春”酒(500ml 52°)2瓶(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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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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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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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4-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叁和烟酒超市(陈全军)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2120105MA05U9TH3D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全军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9日,我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1号处的天津市河北区叁和烟酒超市经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五粮液”白酒(500ml 52°)2瓶、“五粮液”白酒(500ml 39°)1瓶、“剑南春”酒(500ml 52°)2瓶,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分别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上述白酒是当事人于2018年8月初,从一个业务员手中购入的,进货价格分别为“五粮液”白酒(500ml 52°)”760元/瓶、“五粮液”白酒(500ml 39°)”650元/瓶、“剑南春”酒(500ml 52°)320元/瓶,共计货款2810元。上述白酒,当事人自购入之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检查之日并未售出,根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的货架上提取的价签,销售价格分别为“五粮液”白酒(500ml 52°)950元/瓶、“五粮液”白酒(500ml 39°)700元/瓶、“剑南春”酒(500ml 52°)345元/瓶,共计经营额3290元,没有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陈全军身份证复印件;2.2018年8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3.2018年10月1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4.现场照片1张、现场提取的价签3张;5.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鉴定证明书。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018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北稽罚告〔2018〕4-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现场价签,并在被检查当天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且侵权商品尚未售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500ml 52°)2瓶、“五粮液”白酒(500ml 39°)1瓶、“剑南春”酒(500ml 52°)2瓶(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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