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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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福鑫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福鑫食品加工厂 |
9112010507314577XF |
高瑞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2-8号 |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0日生产代可可脂巧克力400公斤。当事人使用自行委托印制的包装箱包装上述产品,包装箱上标示品名为巧克力,执行标准标示为GB/T19343-2016,净含量的引导语标示为“净重”;同箱的产品合格证上标示品名为代可可脂黑巧克力。上述包装箱上标签净含量的引导语标示不规范,不符合GB778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的要求,同时未标注总可可固形物含量百分数,不符合GB/T19343-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1.2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应标注总可可固形物含量百分数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售价为人民币10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人民币9.3元每公斤,截止案发已全部售出,由此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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