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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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鑫乐福津食品超市(叶阁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鑫乐福津食品超市 |
92120105MA05Y85N9X |
叶阁新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2-5号 |
当事人于2018年4月28日从天津阳旺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周氏牛排王20袋。该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卫生许可证号为豫卫食字[2007]第410104-0178号,印刷的执行标准为Q/ZZS001-2007,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经查,“豫卫食字”批准文号已于2013年11月全部到期并废止,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声明公开的上述标准相关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商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上述商品进货单价1.5元/袋,时至案发售出17袋,店内尚存3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5元,违法经营货值人民币6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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