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鑫乐福津食品超市(叶阁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23 09:5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鑫乐福津食品超市(叶阁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鑫乐福津食品超市

92120105MA05Y85N9X

叶阁新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2-5

当事人于2018428日从天津阳旺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周氏牛排王20袋。该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卫生许可证号为豫卫食字[2007]410104-0178号,印刷的执行标准为Q/ZZS001-2007,生产日期为201831日。经查,“豫卫食字”批准文号已于201311月全部到期并废止,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声明公开的上述标准相关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商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上述商品进货单价1.5/袋,时至案发售出17袋,店内尚存3袋,销售价格为3/袋。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5元,违法经营货值人民币6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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