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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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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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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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志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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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166794224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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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董慧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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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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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8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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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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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2月24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2-6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志通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166794224875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C-4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慧民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7月8日与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当事人分包天津北运河项目一期(荣都嘉园)弱点智能化系统施工建设,《协议书》工程范围中包含梯控系统安装并调试。当事人于2018年3月完成该项目电梯刷卡楼控系统施工时尚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当事人安装电梯刷卡楼控系统的施工费用为人民币22000元,当事人安装电梯刷卡楼控系统的成本为人民币16120元,由此当事人安装上述电梯刷卡楼控系统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880元。
主要证据:1、2018年7月9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荣都嘉园电梯读卡器的安装由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7月19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电梯读卡器拆除;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安装电梯读卡器的相关情况;4、检查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安装及拆除电梯读卡器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及《荣都嘉园电梯控制系统安装责任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荣都嘉园电梯读卡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6、当事人提供的《梯控安装成本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电梯读卡器的施工成本;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8、对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承揽荣都嘉园弱电施工项目并将施工分包给当事人的具体情况;9、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荣都嘉园开发商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分部项目工程量清单》复印件及与当事人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荣都嘉园电梯读卡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当事人;10、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1、荣都嘉园开发商天津兴泰吉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分部项目工程量清单》复印件各及对该公司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将荣都嘉园弱电施工项目承包给天津浩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12、天津兴泰吉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将其安装的电梯刷卡楼控系统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文件所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中规定,加装读卡器(IC卡),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施工行为为电梯改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由此加装电梯刷卡楼控系统的电梯改造行为属于特种设备生产行为,而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电梯改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电梯改造行为并将已改造电梯恢复原状,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8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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