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利和(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30 10:2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4-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丰利和(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56932667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阎淑达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827.5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月30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4-1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丰利和(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05569326670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四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阎淑达

 

违法事实:根据举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丰利和(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29日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丰利和日货商城”的网店,用于销售其经营的商品,其中,在销售“日本巧虎儿童牙膏”的网页上写有“特别添加酵素成分,能有效分解并去除口腔内的牙垢,促进乳牙或刚长出来的坚固性。所含的有效成分更能促进牙齿对钙的吸收”的广告。经核实,上述广告语中的“酵素成分”并未在“日本巧虎儿童牙膏”中添加,构成了广告法中关于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该网页内容是公司负责网店运营的工作人员从其它销售同种商品的网店摘抄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在商品中并未添加“酵素成分”,之所以发布上述广告,都是为了提高网店的销售量。关于举报中提到的“可以吃的安全牙膏”这一广告用语,执法人员认为该描述并未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自2017年11月29日经营网店起,开通了“阿里巴巴数字营销(原网销宝)服务协议”,并签订了相关的电子协议,总计支付了1609.17元广告费,主要是用于提高自己在“淘宝网”同种店铺和商品的排名,提升网店知名度。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2018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4.2018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5.2018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6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协议“阿里巴巴数字营销(原网销宝)服务协议”、“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01459389),证明当事人具体广告费用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复印件;8.现场照片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019年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北稽罚告〔2019〕4-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票据,并在执法人员调查后立即关闭了“日本巧虎儿童牙膏”的相关网页。上述情况,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827.51元(广告费用三倍)。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