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建国中医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19 09:2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9202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河北建国中医医院

注册号

52120105556518796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黄祥疆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218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920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河北建国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2120105556518796B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负 人): 黄祥疆

 

违法事实: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与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签订《路名牌广告发布合同书》,向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支付500元,由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发布户外路名牌广告。当事人自行编写“看中医就在建国中医院 中医辨证施治 皮肤病/耳鸣耳聋/失眠抑郁/颈肩腰腿疼/脉管炎/脾胃病/鼻炎/静脉曲张/过敏原检测”“看中医就在建国中医院 皮肤科 樊庆梅主任”等字样,由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于2018年12月18日同时发布在三马路、元纬路3处、翔纬路1处、建国道地铁口1处共5处点位。发布起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18日已撤除全部广告。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津)医广〔2018〕第10-29-01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为“天津河北建国中医医院 诊疗科目 内科、外科、中医科、妇产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科 咨询电话24460061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33号”。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看中医就在建国中医院 中医辨证施治 皮肤病/耳鸣耳聋/失眠抑郁/颈肩腰腿疼/脉管炎/脾胃病/鼻炎/静脉曲张/过敏原检测”“看中医就在建国中医院 皮肤科 樊庆梅主任”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

本案当事人为广告主身份。本案广告费用为50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19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2019年1月20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经当事人确认的户外广告照片2张。3.当事人提供的《路名牌广告发布合同书》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3份。4.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5.天津市广告监测中心2019年第一期《广告监测工作信息》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倍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21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