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煜薇美容养生馆(潘若薇)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19 09:2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920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煜薇美容养生馆(潘若薇)

注册号

92120105MA05UG3W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潘若薇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218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光罚〔2019203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煜薇美容养生馆(潘若薇)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5MA05UG3WX9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君临大厦7J108

法定代表人(负 人): 潘若薇

 

违法事实:经查,2017年12月15日,当事人与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58同城网络服务单》,当事人购买了“生活网邻通”套餐,支付套餐费用中含有微信小程序(优享版)价值400元,由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宣传服务,包含建立微信小程序,发布图片、信息、上线等。

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当事人建立微信小程序“减肥的最后一站--寇氏减肥”,当事人自行编写“减肥最后一站”、“国内最知名的全国连锁专业机构”、“最绿色健康,口碑最好,效果最好的连锁减肥机构”等字样,由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发布在微信小程序“减肥的最后一站--寇氏减肥”首页中,“减肥最后一站”、“国内最知名的全国连锁专业机构”、“最绿色健康,口碑最好,效果最好的连锁减肥机构”等字样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发布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目前已撤除相关内容。                       

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经营额233.2元。当事人为广告主身份,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广告发布者身份。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18年12月14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3页,经当事人确认的微信小程序“减肥的最后一站--寇氏减肥”首页截图1份。3.当事人提供的向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1份,58同城网络服务单1份,当事人与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复印件1份。4.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3月至12月的经营额台账1份。5.当事人提供的寇氏减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1份,共10页。6.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改正后的微信小程序截图1份。7.举报转办单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已立即改正,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广告发布期间违法所得较少,未产生纠纷等情况,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鉴于上述从轻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人民币1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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