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京津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27 13:0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98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注册号

52120105681869915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詹铁雄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22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鸿罚〔201983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0105681869915K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詹铁雄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18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告监测中心监测情况,反映当事人在金田道、二马路、宇纬路、元纬路等地址设置的广告内容涉嫌存在涉及疾病名称及未标识医疗广告审批文号等违法行为。接到抽测情况后,本单位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设置的广告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承认其自2018年9月1日起确实在金田道、二马路、宇纬路、元纬路等10处路名牌上设置了内容为 “京津医院内设皮肤科、腰腿疼痛专科、中医科、内科、儿科、失眠科、耳鼻喉科、胃病科”、“皮肤科邀北京名老中医坐诊注:每天上午均有专家出诊”、“电话:26263090”、“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旁”的广告,且未在医疗广告中标识医疗广告审批文号。

经核实,当事人能够提供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文号为(津)医广【2018】第08-17-01号,有效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在路名牌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其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提交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为“天津河北京津医院 诊疗项目:内科、外科、中医科、皮肤科、耳鼻喉科、中西医结合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咨询电话:26263090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当事人实际发布的广告中“腰腿疼痛专科”、“失眠科”、“胃病科”、“皮肤科邀北京名老中医坐诊 注:每天上午均有专家出诊”等内容属于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皮肤科邀北京名老中医坐诊注:每天上午均有专家出诊”等内容,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邀请了北京东城中医医院的陈银魁每天上午来当事人医院会诊,陈银魁职称为中医主任医师,编号为10123,享受国务院津贴待遇,证号为政府特殊津贴第9309140498号,与当事人宣传情况相符,执法人员认为以上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系当事人本院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己设计、制作的样图,未产生设计制作广告样图的费用,并将样图提供给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为其发布的,并签订有《路名牌广告发布合同书》,当事人共设置广告牌10块,费用总计1000元。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2019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照片;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复印件,证明其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具体内容。5.当事人提供的陈银魁的《执业医师》证复印件、《主任医师证》复印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复印件;6.当事人与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路名牌广告发布合同书》复印件(合同编号为:XF-TJ-LMP-02)及多彩旭辉广告(天津)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7.2019年1月2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设置广告地点的现场照片10张;8.2018年8月10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3-10号)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北鸿罚告〔2019〕8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经检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10日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半年内两次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在其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腰腿疼痛专科”、“失眠科”、“胃病科”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