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王银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06 10:1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王银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王银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92120105MA06G7YN38
王银才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4-2

2018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18GJ3307),报告显示2018年12月18日在从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抽检的牛肉,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18000000001733307)。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牛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复检的权利,故立案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四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030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