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王银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王银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92120105MA06G7YN38 | 王银才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4-2 | 2018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18GJ3307),报告显示2018年12月18日在从天津市河北区金岭鲜牛羊肉经营店抽检的牛肉,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18000000001733307)。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牛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复检的权利,故立案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四款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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