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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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晟宇调味品商行(王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天津市河北区晟宇调味品商行(王力) |
92120105MA061B0B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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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北兴罚〔2019〕3号 |
2018年9月5日,一名自称天津市晟金源调味品有限公司的男性业务员(具体信息不详)到当事人店中推销该批次涉案晟宇天然甜面酱。当事人以13元/桶的价格购进20桶,合计进货金额260元,当日以13元/桶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天津市东丽区张长江粮油经营部(张长江),并开具“证票合一”台账(No.0009032)。本案中涉案晟宇天然甜面酱货值金额:260元,无违法所得。该批次涉案晟宇天然甜面酱经抽验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标准要求≥0.3g/100g,实测结果0.23g/100g)。 进货时当事人向该名男子索要天津市晟金源调味品有限公司资质、检验报告、销货清单(No.0000549),但未查验该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和2018年12月19日分别向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 调查函,并于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1月3日分别收到回复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晟宇天然甜面酱不是从天津市晟金源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所有证照及相关材料均不是厂家提供,至案发时,已无法与该男子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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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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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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