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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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龙海祥调味品批发商行(张志文)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天津市河北区龙海祥调味品批发商行(张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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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0105MA05Y7BP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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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北兴罚〔2019〕2号 |
2018年3月初,一名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到当事人店中推销涉案黄花菜。当事人以240元/件(20斤/件)的价格购进两箱涉案黄花菜,合计购进金额480元,进货时当事人未向该名男子索要相关证票。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以340元/件的价格向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涉案黄花菜1件,并开具送货单(No.0137518),同日以350元/件的价格向一名不认识的客户销售涉案黄花菜1件,未开具销售单据。至检查时,该名男子以无法联系,当事人已售出所有涉案黄花菜,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涉案黄花菜。本案中涉案黄花菜进货总价:480元,货值金额:690元,违法所得:210元。该批黄花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标准要求≤0.2,实测结果2.58),检验结论不合格。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3、罚款人民币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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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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