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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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景柱顺发油品副食商行(刘景柱)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葱姜料酒的食品案 |
天津市景柱顺发油品副食商行(刘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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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560004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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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北兴免罚〔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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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晋丰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冠兴隆”葱姜料酒31箱零1桶(规格为:5L*4,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7日),共125桶,购进单价4.5元/桶,共计562.5元。所购料酒于2018年7月22日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县乐鲁调料批发部(潘彭波)30箱,共120桶,销售单价为:5元/桶,合计价格600元,其余5桶分别零售了,销售单价为:5元/桶,零售时没有开具票据。125桶“冠兴隆”葱姜料酒销售总价为:625元。当事人得知上述商品有质量问题后,与厂家联系,2018年9月6日收到厂家召回函,2018年9月10日,经与厂家协商,由厂家直接从客户处召回了上述涉案商品100桶。至检查时,上述涉案商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为核实当事人索证索票及供货来源情况,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9日给供货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回复,称票据及交易情况属实。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报告号为NO:LGN0818024),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涉案商品葱姜料酒货值金额为:625元;违法所得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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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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