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柱顺发油品副食商行(刘景柱)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葱姜料酒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13 16:1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景柱顺发油品副食商行(刘景柱)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葱姜料酒的食品案

天津市景柱顺发油品副食商行(刘景柱)

 

120105600047995

 



津市场监管北兴免罚〔20191

 

2018710当事人从天津市晋丰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冠兴隆”葱姜料酒31箱零1桶(规格为:5L*4,生产日期为201877),共125桶,购进单价4.5元/桶,共计562.5元。所购料酒于2018722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县乐鲁调料批发部(潘彭波)30箱,共120桶,销售单价为:5元/桶,合计价格600元,其余5桶分别零售了,销售单价为:5元/桶,零售时没有开具票据。125桶“冠兴隆”葱姜料酒销售总价为:625元。当事人得知上述商品有质量问题后,与厂家联系,201896收到厂家召回函,2018910,经与厂家协商,由厂家直接从客户处召回了上述涉案商品100桶。至检查时,上述涉案商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为核实当事人索证索票及供货来源情况,执法人员于201919给供货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于2019121收到回复,称票据及交易情况属实。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报告号为NOLGN0818024),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涉案商品葱姜料酒货值金额为:625元;违法所得62.5元;

 

 

免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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