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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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陈思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陈思军) |
120105600275458 |
陈思军 |
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陈思军) |
2018年12月24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购买的“香脆肠”、“双汇手掰蒜肠”等食品超过保质期。2018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河北区旭日红百货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店铺门外悬挂“姓百乐超市”字样牌匾,在该店食品货架上发现陈列标识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烤香肠”18袋,生产日期为20180919,标识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脆肠”6袋,生产日期为20180924,标识为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脆肠”1袋,生产日期为20180829,标识为双汇集团·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掰蒜肠”2袋,生产日期为20180823,标识为双汇集团·济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10袋,生产日期为20180912,上述食品保质期均为90天,标识为伊春市翠峦区利波肉联厂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1袋,生产日期为20180803,保质期为120天,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销售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扣押,并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JY11200050002895,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经营的标识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烤香肠”于2018年11月4日从天津市河北区汇天乐副食品商行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0919,保质期90天,共计购进180袋,购进价格共294元,每袋1.63元,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店内陈列销售,未售出,剩余18袋,销售价格为2.00元;标识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脆肠”于2018年11月4日从天津市河北区汇天乐副食品商行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0924,保质期90天,共计购进20袋,购进价格共65元,每袋3.25元,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店内陈列销售,共计销售1袋,剩余6袋,销售价格为4.50元;标识为双汇集团·济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于2018年10月15日从天津市河北区汇天乐副食品商行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0912,保质期90天,共计购进20袋,购进价格共40元,每袋2.00元,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店内陈列销售,未售出,剩余10袋,销售价格为2.50元;标识为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脆肠”于2018年9月13日从天津市博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0829,保质期90天,共计购进20袋,购进价格共66元,每袋3.30元,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店内陈列销售,共计销售2袋,剩余1袋,销售价格为4.50元;标识为双汇集团·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掰蒜肠”于2018年9月13日从天津市博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0823,保质期90天,共计购进40袋,购进价格共50元,每袋2.50元,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店内陈列销售,共计销售3袋,剩余2袋,销售价格为4.00元;标识为伊春市翠峦区利波肉联厂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于2018年8月20日从天津市博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进10袋,生产日期为20180803,保质期120天,购进价格共38元,每袋3.80元,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店内陈列销售,共计销售1袋,剩余1袋,销售价格为5.50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违法所得9.85元,货值金额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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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9.85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标识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式烤香肠”18袋、标识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脆肠”6袋、标识为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香脆肠”1袋、标识为双汇集团·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掰蒜肠”2袋、标识为双汇集团·济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10袋、标识为伊春市翠峦区利波肉联厂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1袋;4.并处罚款50000.00元。以上罚没金额总计5000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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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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