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绚华家具店(陈勇祥)以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25 17:40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1-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绚华家具店(陈勇祥)

注册号

120105600083188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0.6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3月25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91-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绚华家具店(陈勇祥)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12010560008318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平安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勇祥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河北区平安街33号的店内经营广州绚华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具。其店内所售家具多处张贴黄色纸质价格宣传单:标有原价、清货价、撤场价等,但店内未有其宣传的原价、清货价、撤场价的销售记录。家具上张贴黄色纸质价格宣传单为当事人店自行制作并张贴在店内,用于“十一”假期宣传,仅是当事人店一种营销手段,标注的原价、清货价、撤场价就是为了宣传,所谓的清货价、撤场价则是最终商品的标价。自当事人店张贴该宣传内容尚未销售宣传内容涉及的家具。上述行为满足以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绚华红木”的授权代理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2. 2018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店内经营家具张贴黄色纸质价格宣传单的相关情况;3.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两次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店内经营家具张贴黄色纸质价格宣传单的相关情况;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店内经营家具张贴黄色纸质价格宣传单的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019年3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北稽罚告〔2019〕1-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检查,并及时撤掉宣传内容、改正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五)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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