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王铁州调料经营部(王铁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01 10:2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王铁州调料经营部(王铁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天津市王铁州调料经营部(王铁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92120105MA05PBP4XY
王铁州

市监北稽罚20194-4

2018年12月29日,我局稽查大队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LDM108194、LDM1018195、LDM1118560、LDM1118591、LDM1118594),报告中均显示被抽检不合格的枸杞均是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天津市王铁州调料经营部(王铁州)处购进的。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枸杞,一共分两次购进,第一次是2018年9月15日,购进了5斤,进货价格为16元/斤,共计货款80元;第二次是2018年10月16日购进的,购进了34斤,进货价格为15元/斤,共计货款510元,两次进货共计进货39斤,共计货款590元。上述枸杞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其中,2018年9月15日购进的5斤,全部于2018年9月16日销售给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李淑芹食品经营部,销售价格20元/斤,货款100元。2018年10月16日购进的枸杞,于2018年10月20日销售给天津市滨海新区鑫旺副食调料经营铺5斤,销售价格20元/斤,货款100元;2018年10月24日和11月2日分两次销售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季春亮食品经营部,共计销售10斤,销售价格都是18元/斤,货款180元;剩余19斤也全部销售完毕,都是按照18元/斤的价格销售的。两个批次的枸杞加在一起共计货款722元,获利132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上述被抽检的两个批次的枸杞均是从天津市河北区康美佳枸杞经销处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两次进货时的进货票据复印件。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情况,于2019年2月25日,对天津市河北区康美佳枸杞经销处的负责人王伟进行了询问,经询问,王伟称,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是其提供给当事人的,两张票据确实是其提供给当事人的,当事人也确实在2018年9月15日和2018年10月16日从天津市河北区康美佳枸杞经销处购进过两次枸杞,但是王伟称当事人经营的枸杞是从多家供货商处购进的,不是从其一家购进的,被抽检的枸杞不是其销售给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枸杞的来源。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无法如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能免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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