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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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远辉日用百货经营部(温建军)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远辉日用百货经营部 |
92120105MA06D8UC40 |
温建军 |
津市场监管北铁罚〔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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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9日开始经营,截止到2018年8月20日止: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含婴幼儿奶粉)11罐,货值1687元, 违法所得134元,尚未售出的无中文标签食品有:诺优能3段,1罐;喜宝有机奶粉12+段,1罐;贝拉米3段,1罐;惠氏S-26婴儿奶粉4段,1罐;美可卓全脂奶粉,1罐;美可卓脱脂奶粉,1罐。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石泽研究所大米面膜)3个,货值190元。经营销售假药(PROSPAN Hustensaft)2瓶,货值210元,尚未售出的假药1瓶,违法所得105元。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诺优能3段,1罐;喜宝有机奶粉12+段,1罐;贝拉米3段,1罐;惠氏S-26婴儿奶粉4段,1罐;美可卓全脂奶粉,1罐;美可卓脱脂奶粉,1罐。2.没收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法所得134元。3.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药品“PROSPAN Hustensaft”1瓶;4.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药品“PROSPAN Hustensaft”违法所得105元;5.处罚款5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主动履行,十五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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