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远辉日用百货经营部(温建军)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04 09:3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远辉日用百货经营部(温建军)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远辉日用百货经营部

92120105MA06D8UC40

温建军

津市场监管北铁罚〔2019〕1号

 

2018729开始经营,截止到2018820止: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含婴幼儿奶粉)11罐,货值1687, 违法所得134,尚未售出的无中文标签食品有:诺优能3段,1罐;喜宝有机奶粉12+段,1罐;贝拉米3段,1罐;惠氏S-26婴儿奶粉4段,1罐;美可卓全脂奶粉,1罐;美可卓脱脂奶粉,1罐。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石泽研究所大米面膜)3个,货值190元。经营销售假药(PROSPAN Hustensaft2瓶,货值210元,尚未售出的假药1,违法所得105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诺优能3段,1罐;喜宝有机奶粉12+段,1罐;贝拉米3段,1罐;惠氏S-26婴儿奶粉4段,1罐;美可卓全脂奶粉,1罐;美可卓脱脂奶粉,1罐。2.没收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法所得134元。3.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药品“PROSPAN Hustensaft”1瓶;4.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药品“PROSPAN Hustensaft”违法所得105元;5.处罚款5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主动履行,十五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2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