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云飞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刘云飞)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15 15:5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云飞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刘云飞)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天津市河北区云飞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刘云飞)

92120105MA061M5R05

刘云飞

津市场监管北质罚〔2019〕6号

2018年11月29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河北区云飞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刘云飞)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取赛克电动车专用充电器(规格型号:48V12AH)1批次、赛克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17001Z) 1批次。经检验,赛克电动车专用充电器所检项目符合T/TCDZ0001-2016,判定本次质量监督抽检合格;赛克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最高车速、限速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判定该批次商品本次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99元,违法所得149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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