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18 14:2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北建罚2019 〕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556548362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金龙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671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416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北建罚2019 〕1

当事人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5556548362B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1#楼6-411-4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金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1#楼6-411-414

2019年128日,建昌道街市场监管所接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津市场监管辰稽案移[2019]5号),主要内容: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天津市聚福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商业宣传一案”中,发现部分涉案商品“久久超能裤”为我辖区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案件材料移送我局处理。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9日到达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点“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1#6-411-414”进行检查,现场查无此户。依据案件移送书相关材料,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康衣佰牌久久超能裤”在其商品包装上印有“穴位磁疗、治养结合、提升能力”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30 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22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龙胜康远红外涂点健康眼宝”、“龙胜康托玛琳香皂”、“托玛琳热灸服”等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举报,案件线索并案调查处理。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4月与天津市聚福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委托该公司生产制作名为“久久超能裤”的内裤,商品制作中当事人定制了印有“穴位磁疗、治养结合、提升能力”等宣传内容的商品外包装材料。后因产品样品不符合客户需求当事人中断生产制作,以上商品成品未流入市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天津市聚福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库中发现以上商品残留外包装材料。

当事人自2014年6月在阿里巴巴(www.1688.com)网络平台开设名为“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店,并委托“天津市榴莲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网页编辑及商品网络推广。同时“天津市榴莲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当事人在“商国互联网”(www.sg560.com)、“世界工厂网”(www.gongchang.com)等其他网络平台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当事人在阿里巴巴(www.1688.com)网络平台的商品“热灸五清理疗服养生套装磁疗养生内衣”、“热灸服套装古方理疗棉服磁疗自发热保暖内衣”、“热灸清华裤医生热灸服理疗服磁疗套服”,“世界工厂网”网络平台的商品“龙胜康远红外涂点健康眼宝”、“龙胜康托玛琳香皂”以及“商国互联网”网络平台的商品“托玛琳热灸服”,以上商品均为普通日用品,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量在商品网页配以图片及文字说明中使用设计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如“五清理疗服,通经活络清毒……”、“古方热灸服,改善血液循环,增强新陈代谢……”、“托玛琳热灸服科技纤维,祛除湿……”、“远红外涂点健康眼宝采用远红外涂点技术,改善眼部的血液循环,针对眼睛疲劳起到保健和辅助作用。缓解各种眼疾……”、“托玛琳香皂……能够抑制细菌繁殖……”、“托玛琳热灸服……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微循环”等。当事人系以上广告的广告主,截至案发当事人为网店商品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2000元,支付阿里巴巴平台网络管理费6356元,广告费合计83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龙胜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格身份;2举报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商品广告的相关情节;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网页截图证据1份 ,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商品广告的相关情节;4、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1份、天津市聚福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法定代表人马金兴身份证复印件1张、执法人员对马金兴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久久超能裤”等情节;5、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交款截图1张 ,证明当事人缴纳商品广告费的相关情节。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制作的“久久超能裤”商品成品未流入市场,商品包材上印有的宣传内容未形成广告效应,因此当事人对该商品发布违法广告事实不成立。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其网页内容均可被互联网用户浏览,其作用达到商业广告效果,其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6712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4 月  1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