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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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李丽娜干货批发中心(李丽娜) 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李丽娜干货批发中心(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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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5600250312 |
津市监北兴免罚〔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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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告知函(唐南市场监函〔2019〕1号),函称:2018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告知函》。经我局初步调查上述不合格食品来源系: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一区4排8号李珊。 经查,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4排8号)实际经营者为李丽娜,李丽娜认可函中所述银耳系她售出。当事人2018年1月13日从福建省古田县卓洋乡卓洋村村民黄祖应处购买银耳64件(4.5斤/件,85 元/件),合计购进金额5952元。进货时当事人索要了古田县卓洋乡卓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批次银耳产地证明。2018年6月19日,当事人以93元/件的价格向唐山市路南常凯副食品商行销售该批银耳12件,并提供“证票合一”台账,剩余52件当事人以93元/件的价格在经营场所零售卖出,没有开具票据。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涉案银耳,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涉案银耳。本案中涉案银耳进货总价:5440元,货值金额:5952元,违法所得:512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银耳经远东正大检验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所检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报告编号:BJECT-T-2018-11-2018、BJECT-T-2018-11-2006、BJECT-T-2018 -11-2040、BJECT-T-2018-11-2032、BJECT-T-2018-11-2023、BJECT-T-2018-11-2009)。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向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市场监管北兴协查〔2019〕5号”,并于2019年 3月5日收到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黄祖应的协查情况”,证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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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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