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20 09:3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铁不罚〔201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000794980134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高蓉娜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4月29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不罚〔20191

当事人单位名称: 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000794980134P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130号(自创区河北分园科技招商展示服务中心401-35室)

法定代表人(负 人):高蓉娜

 

201812252019116分别接举报: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在该公司官网网站主页中标注“最科学的口腔种植手术方案提供商”、“是全国唯一一家拥有可打印高精度医用材料的设备并应用于口腔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司”以及“是集影像学、口腔医学、软件工程、三维设计、逆向工程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宣传。20181226执法人员到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官网网站主页中标注“最科学的口腔种植手术方案提供商”、“是全国唯一一家拥有可打印高精度医用材料的设备并应用于口腔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司”以及“是集影像学、口腔医学、软件工程、三维设计、逆向工程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宣传。201913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59在互联网上的天津市亨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网站主页中标注“最科学的口腔种植手术方案提供商”以及“是全国唯一一家拥有可打印高精度医用材料的设备并应用于口腔医疗器械行业的公司”的广告宣传用语,目的是突出其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专利技术,在该领域是技术领先的企业,为推广企业的技术产品,提高经济收益,但在无国家权威机构认定或证实的情况下,满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上述宣传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编写,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委托天津市立思辰网络教育有限公司制作网页图文,广告制作费用600元,当事人于201859自行发布该广告。举报人反映的 “是集影像学、口腔医学、软件工程、三维设计、逆向工程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事,该公司已于201587获得相关认证,于20181123再次获得认证,该广告用语无违法情节。当事人于2019117在互联网官网网站主页停止发布涉嫌虚假内容的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各一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各一份(7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官网网站主页截屏照片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和内容。

3.20181226现场笔录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2页)、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天津市立思辰网络教育有限公司发布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的相关材料(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票据)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内容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份、2014829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一份(15页),发明专利证书及其他登记证书一份(7页),证明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发明专利的事实。

6.举报转办单及举报材料各二份,共9 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7.201911 7日当事人官网网站主页截屏照片一张及广告文字使用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发布涉嫌虚假内容的广告情节。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销售记录一份(19页),证明发布涉嫌虚假广告对当事人公司订单数以及盈利无明显影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600元。

鉴于当事人公司的客户基本是医院和诊所,业务多数是由公司业务人员进医院当面推广洽谈的,而且客户多和当事人长期合作,专业知识较丰富,判断能力较强,对产品内容比较了解,该公司的宣传内容不会过于误导和影响客户对该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判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六个月销售记录表明,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公司订单数以及盈利亦无明显影响。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及时对网站进行整改纠错,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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