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鸿美佳信烟酒店(张群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21 17:38

 

 

 

 

 

 

 

 

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鸿美佳信烟酒店(张群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鸿美佳信烟酒店(张群山)

 92120105MA0619DY3A


张群山

 

市监北稽罚20194-7



2019年4月11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三马路7增2号的天津市河北区鸿美佳信烟酒店(张群山)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被举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现场共发现洋河“天之蓝”(52°480ml)9瓶、洋河“海之蓝”(52°480ml)14瓶、洋河“海之蓝”(42°480ml)11瓶、“剑南春”(38°500ml)7瓶、“剑南春”(52°500ml)16瓶、“汾酒”青花30年(53°500ml)6瓶、“汾酒”青花30年(48°500ml)6瓶、“汾酒”青花20年(53°500ml)6瓶、“汾酒”青花20年(42°500ml)6瓶、老白汾酒(53°475ml)2瓶,共计83瓶。上述白酒,分别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白酒进行了扣押。上述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的居民楼因拆迁,楼内居民陆续搬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83瓶侵权白酒,均是从其店面所在同一栋楼内的居民手中回收的,因回收时每种酒的价格不一,当事人已无法记清每瓶回收时的准确价格,故当事人回收上述83瓶侵权白酒的进货价格无法计算。上述83瓶侵权白酒均未销售,已经全部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均是从居民个人手中购进,故没有索要相关票据,当时向其出售白酒的居民现已搬迁,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价签,上述白酒的销售价格分别为:洋河“天之蓝”(52°480ml)380元/瓶、洋河“海之蓝”(52°480ml)160元/瓶、洋河“海之蓝”(42°480ml)150元/瓶、“剑南春”(38°500ml)350元/瓶、“剑南春”(52°500ml)370元/瓶、“汾酒”青花30年(53°500ml)300元/瓶、“汾酒”青花30年(48°500ml)300元/瓶、“汾酒”青花20年(53°500ml)300元/瓶、“汾酒”青花20年(42°500ml)200元/瓶、老白汾酒(53°475ml)10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2480元。



1. 没收、销毁侵权白酒83瓶(详见财物清单(津市场监管北稽实强〔2019〕4-4);2.罚款人民币56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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