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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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李玉田)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李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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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0105MA061G8J8K |
津市监北兴免罚〔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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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津市场监管滨大港执建〔2019〕14号),函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客隆副食店(孙代林)经营的调味面制品火鸡面(生产厂家: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92g/袋),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系从我单位辖区的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购进。 经查,2018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100元/件的价格从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火鸡面(调味面制品)(生产厂家: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2日,规格:92g/袋,100袋/件)5件。共计进货金额500元。当事人在购 进该批火鸡面(调味面制品)时索要了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库单。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以118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滨海新区万家通福副食店1件该批火鸡面(调味面制品),并提供销售票据,剩余4件当事人以120元/件的价格售出,未开具票据。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涉案火鸡面(调味面制品),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涉案火鸡面(调味面制品)。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500元,货值金额:598元,违法所得:98元。 2019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火鸡面(调味面制品)确系从该公司购进。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向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津市监北兴案移〔2019〕2号),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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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23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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