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李玉田)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23 16:1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李玉田)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李玉田)

 

 

92120105MA061G8J8K



 

 

 

 

 

 

津市监北兴免罚〔20195

 

201943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建议书(津市场监管滨大港执建〔201914号),函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客隆副食店(孙代林)经营的调味面制品火鸡面(生产厂家: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012日,规格型号:92g/袋),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系从我单位辖区的天津市河北区恒盛泰食品中心购进。

经查,20181012日,当事人以100/件的价格从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火鸡面(调味面制品)(生产厂家: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012日,规格:92g/,100/件)5件。共计进货金额500元。当事人在购

进该批火鸡面(调味面制品)时索要了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库单。20181018日,当事人以118/件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滨海新区万家通福副食店1件该批火鸡面(调味面制品),并提供销售票据,剩余4件当事人以120/件的价格售出,未开具票据。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涉案火鸡面(调味面制品),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涉案火鸡面(调味面制品)。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500元,货值金额:598元,违法所得:98元。

20194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登封市思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火鸡面(调味面制品)确系从该公司购进。我局于2019418日向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移送函(津市监北兴案移〔20192号),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方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免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