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望罚〔20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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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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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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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聚福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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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MA05KMER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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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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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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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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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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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6月3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望罚〔2019〕3号
当事人:天津聚福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5KMER04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中山公园路与岗纬路交口(乐迪蔬菜市场中山公园路分市场A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中山公园路与岗纬路交口(乐迪蔬菜市场中山公园路分市场A58号)
2017年4月24日接消费者举报,2017年4月24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璐,2017年7月19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邮寄《协助调查函》,2017年8月2日向陈璐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17年8月7日陈璐接受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后,承诺尽快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至承诺期未能提供。随后两次向陈璐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询问调查。2017年11月1日经批准延长办案三十日、2017年11月29日经批准继续延期办理案件。随后4次到当事人住所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时,当事人均未开门营业。先后多次向当事人住址邮寄送达的《询问调查通知书》、《企业住所核查函》均被退回,2018年8月1日将当事人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8月3日经批准中止案件调查。2018年8月30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行政执法建议书》。2019年4月22日经批准恢复案件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开始,在其“饿了么”店铺:“天津聚福鲜刺身寿司店”销售寿司(生食类食品),截止2017年7月31日已售出186份寿司,平均每份25元,总金额4650元。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未标注“网络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3.举报材料;4.协助调查函复函。
本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望罚告〔201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7月31日,在“饿了么”店铺:“天津聚福鲜刺身寿司店”销售寿司(生食类食品)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入网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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