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宁罚〔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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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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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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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大白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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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MA05MUQM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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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桂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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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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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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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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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6月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19〕2号
当事人: 天津大白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5MA05MUQM9F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水产前街28号GK-14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桂荣
2019年3月12日,宁园街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材料,反映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水产前街28号GK-143室的天津大白优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络平台超范围经营冷藏冷冻食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2019年3月14日,所执法人员对天津大白优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堂内发现冰柜一台,内有冷藏冷冻食品共7种: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共6种:1.安井仿蟹王棒2.5K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冒菜12袋;2.安井撒尿牛肉丸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32袋;3.安井鱼豆腐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38袋;4.安井香菇贡丸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散装30袋;5.安井鱼丸肉丸丸子2.5K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冒菜6袋,销售6袋;6.安井亲亲肠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冒菜2袋;二、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1种:海欣爆汁香辣鱼果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香豆捞火锅食材20袋。上述商品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能提供商品的进货票及检验报告。现场登录淘宝平台查询当事人店铺“贪吃蛇美食铺”的经营界面,发现上述7种冷藏冷冻食品已在该平台下架。经询问该店负责人称其以前一直不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由于去年生意不景气,经朋友介绍,冷藏冷冻食品在网上较为畅销,因此于2019年2月10日上架上述7种冷藏冷冻食品尝试销售,销售至2019年3月13日已经全部下架。执法人员对该淘宝平台店铺页面进行了截图留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JY11200050022668,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当事人从2019年2月10日开始,在淘宝平台“贪吃蛇美食铺”外卖店铺上架销售涉案的7种冷藏冷冻食品,至2019年3月13日已经全部下架停止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数据显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当事人销售情况: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共6种:1.安井仿蟹王棒2.5K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冒菜,进货12袋,销售2袋,进价39元,销售额94元,获利16元;2.安井撒尿牛肉丸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进货50袋,销售18袋,进价3.2元,销售额68.4元,获利10.8元;3.安井鱼豆腐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进货50袋,销售12袋,进价2.1元,销售额30元,获利4.8元;4.安井香菇贡丸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散装,进货150袋,销售120袋,进价2.5元,销售额358.8元,获利58.8元;5.安井鱼丸肉丸丸子2.5K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冒菜,进货12袋,销售6袋,进价32元,销售额231元,获利39元;6.安井亲亲肠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串香豆捞火锅食材冒菜,进货50袋,销售48袋,进价2.8元,销售额158.4元,获利24元;二、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1种:海欣爆汁香辣鱼果100g关东煮麻辣烫串香豆捞火锅食材, 进货50袋,销售30袋,进价2.7元,销售额96元,获利15元,总计销售额1036.6元,获利168.4元。当事人能够及时对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通过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可知,涉案产品销量较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认定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违法所得金额为16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1份10页,网页截图1份8页,证明对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当事人提供的淘宝网销售记录截图1份1页,当事人销售记录1份1页,共5页,证明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行为的事实情节;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进货票1份1页,共3页,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及进货渠道;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份4页,检测报告7份24页,证明生产商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1份12页,情况说明1份1页,共13页,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网店的事实;7.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19〕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入网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通过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可知,涉案产品销量较低,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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