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伊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入网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27 15:32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铁罚〔2019〕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伊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MA05LL417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高彬

违法行为类型

入网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6月12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193

当事人天津市伊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5LL417Q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宁宇家园9号楼/配3-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闸口街50

2019年3月8日,铁东路所接市民举报,注册于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宁宇家园9号楼/配3-202天津市伊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上的“easy meal bar(北宁湾店)”销售自制冷食类食品,但该店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包含自制冷食类食品。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2019年3月14日,铁东路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伊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堂内未发现其制售凉菜,登录美团外卖平台查询当事人店铺“easy meal bar(北宁湾店)”的经营界面,发现其在该平台经营凉菜。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其承认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过“蟹腿肉大虾沙拉”、“藜麦米蔬果沙拉”等凉菜执法人员对该美团外卖平台店铺页面进行了截图留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1200050012866,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约2019年2月初开始在美团网上店铺“easy meal bar(北宁湾店)”销售5种自制凉菜,截止到2019年3月14日停止了自制凉菜的经营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美团平台后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自制凉菜有:“蟹腿肉大虾沙拉”每份38元,销售14份;“藜麦米蔬果沙拉”每份28元,销售5份;“无油烤鸡肉沙拉”每份32元,销售16份;“深海鱼肉低温蛋沙拉”每份35元,销售4份;“烤小牛排沙拉”每份38元,销售14份。销售上述自制凉菜的营业额总计1856元。由于软件原因,当事人只能查询当月销售信息,无法提供全部交易记录。因此认定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违法所得即货值金额为1856元。当事人于2019年3月14日自行从平台下架停止销售凉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市伊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现场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凉菜制售行为的事实情节;

3.当事人的委托人张磊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凉菜制售行为的具体情节;

4.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1份,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 当事人关闭美团网上店铺“easy meal bar(北宁湾店)”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对美团网上店铺“easy meal bar(北宁湾店)”整改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19〕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入网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