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王罚〔201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105MA069RLU4N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任凤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8月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王罚〔2019〕4号
当事人: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9RLU4N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凤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19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区处非办关于紧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企业的函》(原件在天津世顺商贸有限公司案卷中),其内容中提及“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并将情况移交我局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登记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革新道津开里52号202为虚假地址,该地点不存在。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3月6日,该公司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依据档案材料中的线索,执法人员分别与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凤军、监事李广新、财务负责人仝登辉、委托代理人刘奔衢进行电话联系,依据档案材料中预留的电话号码,仅与委托代理人刘奔衢取得联系。经询问调查,刘奔衢表示2018年1月任凤军、李广新、仝登辉携带身份证和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委托其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刘奔衢未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真伪,也未核实其注册的经营地点的真实性,之后未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2019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向任凤军、李广新、仝登辉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未见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又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地点,未见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户卡信息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
3、向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相关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的情况;
4.向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地点的情况;
5、执法人员打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19年3月6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并说明被委托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过程的情况;
7、区处非办提供《区处非办关于紧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企业的函》复印件1份,市处非办《关于对新增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开展联合调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交易风险企业名录》复印件1份、《综治网格员排查发现风险线索》复印件1份,原件均在天津世顺商贸有限公司案卷中,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8.居委会提供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地点为虚假地点的情况;
9.委托代理人刘奔衢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办理过程说明的情况;
10.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原件在天津世顺商贸有限公司案卷中),证明当事人税务状态的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北王听告〔2019〕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不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其注册的经营地点为虚假地址,也一直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且相关人员未接受调查,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天津凤军飞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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