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09 19:3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光撤销〔201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MA07C871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金

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撤销公司登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8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津市监北光撤销〔20191

当事人: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7C8713X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进步道38号(津都大厦510-1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

联系电话:136****574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容彩里79栋515号

2019年5月31日,举报人王金水到光复道街市场监管所递交书面举报材料,称其在办理公租房手续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该公司设立登记核准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

举报人向我局举证,以其名义设立登记的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是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登记的,其对该公司登记、经营等情况一概不知,举报人亦未委托过任何人设立登记此公司,和另一股东梁跃衡、代办人周荣等人互不认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进步道38号(津都大厦510-18室)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当事人在该址经营,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主体已于2017年7月18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的档案材料,依据登记档案中的材料内容,于2019年6月11日向另一股东梁跃衡发《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信件2019年6月25日退回我局;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向该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周荣发《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信件2019年6月13日退回我局;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向当事人设立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经办人代颖微发《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信件2019年7月8日退回我局;在规定时间内三人未到场,且通过手机号码等方式无法与三人取得联系。

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所对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王金水签名字迹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三处“王金水”签名字迹不是王金水本人所书写。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天津市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发《关于撤销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征询函》(津北市场监管函〔2019〕40号),就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征询该局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该局未出具不同意见。

依据现有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是冒用举报人身份信息设立登记的,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市场主体基本信息1份,王金水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金水户口本复印件1份,申请书1份,本人声明1份,王金水提供的身份证信息简要信息截屏2页,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份。2.2019年6月3日现场笔录1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进步道38号(津都大厦510-18室)现场照片4张。3.2019年6月11日向当事人股东梁跃衡邮寄的《询问通知书》1份,退回信件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1份;2019年6月11日向当事人设立登记代办人周荣邮寄的《询问通知书》1份,退回信件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1份;2019年7月1日向当事人设立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经办人代颖微邮寄的《询问通知书》1份,退回信件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1份。4.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材料1份,共22页;举报人提供的《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本局于2019年92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北光听告〔2019〕3号),自收到《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冒用举报人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严重影响了王金水的正常生活,为其带来巨大的困扰,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天津金跃衡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设立登记。

你(单位)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0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