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望罚〔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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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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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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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卓群足疗保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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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120105MA06C9RN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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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战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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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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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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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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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9月29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卓群足疗保健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C9RN28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钟公寓3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战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钟公寓386号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有用于“拔罐”的工具,墙上悬挂有“拔罐”项目的价目表。经向负责人询问,负责人称当事人有“拔罐”项目,并对现场情况照片签字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足底按摩”。当事人从2019年5月底开始经营“拔罐”业务,属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3.举报材料;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19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望罚告〔201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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