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张涛香烟店(张涛)商标侵权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15 16:1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罚〔2019〕2-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张涛香烟店(张涛)

注册号

92120105MA061BN8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涛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贵州茅台酒、芦台春等白酒16瓶(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39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192-15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张涛香烟店(张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1BN8X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涛

2019年9月17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272号的天津市河北区张涛香烟店(张涛)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经营的剑南春(52°500ml)4瓶,贵州茅台酒(43°500ml)1瓶,杏花村老白汾酒十年陈酿(45°225ml)4瓶,芦台春三十年陈酿(52°500ml)1瓶,芦台春三十年陈酿(38°500ml)6瓶,经商标权利人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分别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16瓶白酒予以扣押。

这批白酒是当事人几年前于一个上门推销白酒的业务员手中所购,当事人共购进16瓶白酒,当时业务员没有开具票据,当事人也联系不上该业务员,至2019年9月17日检查之日并未售出,根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的货架上提取的价签,销售价格分别为剑南春(52°500ml)268元/瓶,贵州茅台酒(43°500ml)1780元/瓶,杏花村老白汾酒十年陈酿(45°225ml)30元/瓶,芦台春三十年陈酿(52°500ml)78元/瓶,芦台春三十年陈酿(38°500ml)69元/瓶,共计经营额3464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2019年9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4.2019年9月2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5.现场照片6张、现场提取的价签5张;6.商标权利人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鉴定证明书。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稽告〔2019〕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且违法经营额较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贵州茅台酒、芦台春等白酒16瓶(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39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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