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北光不罚〔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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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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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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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新畅电子商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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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120105MA05QT0L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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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清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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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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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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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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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月2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北光不罚〔2019〕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新畅电子商务中心
(赵清芳)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5MA05QT0L4K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琴海公寓
1-5-302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赵清芳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称2018年5月,当事人的朋友在澳大利亚当地超市购买“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1瓶,进价折合人民币139元/瓶。上述食品自澳大利亚寄到天津当事人家中,当事人计划给自家幼儿食用。经查,2018年6月20日,当事人和举报人黄庆国确定交易意向,当日举报人在淘宝网下单,购买“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1瓶,售价149元,因举报人着急,当事人将原准备自用的1瓶“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自家中寄出,该交易完成后,经举报人申请,当事人已为其退货退款,退回产品当事人已自用无剩余。“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产地是澳大利亚,无中文标签。当事人卖给举报人“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1瓶,因已退货退款,无盈利。
当事人处无剩余产品。当事人营业额较少,未缴税。本案货值金额149元,无违法所得。
对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当事人所售进口食品含有鱼肝油成分的违法线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食品含有鱼肝油成分。
主要证据: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2018年9月5日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照片2张(1页),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购前必读》截屏1张,当事人进销货台账1份,当事人订单记录截屏1份。4.当事人出具的《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1份,共3页。5.投诉举报转办单1份,投诉举报函1份。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自国外购买的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澳洲Bio Island宝宝营养补充剂含维D90粒”举报人已退货且当事人已自用,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且及时退货退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下列处理建议,连同案件材料报送法制(执法监督)机构初审:(三)认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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