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刘宝柱无照经营案 | 刘宝柱 | 刘宝柱 | 津市监北王罚〔2019〕8号 | 因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自觉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7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王罚〔2019〕8号
当事人:刘宝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三号路市场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宝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19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三号路市场48号的由刘宝柱经营的店铺,销售宠物猫,且没有相关资质,望核实处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被举报地点正在经营宠物猫,且现场未见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也未查询到该地点登记注册的信息,2019年7月22日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户于2019年6月开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销售过一只宠物猫,购进价格960元,销售价格1000元,违法所得为40元,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停止经营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转件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2.当事人刘宝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当事人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说明其无证经营的具体情况。
因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停止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店银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银行对公窗口: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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